“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
>>>> 案情简介
2016年,戴某与马某签定了一份《借名买房》的协议,双方约定由马某出资,以戴某的名义购房,该房屋归马某所有,如马某要求过户,相应的过户费用由马某自行承担,戴某无条件配合过户。合同签订后,戴某就与XX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贷款。2018年,马某全部将银行贷款还清,抵押权已消灭。马某要求戴某过户,戴某避而不见。马某遂起诉至法院。
>>>> 律师点评
戴某与马某约定一方以戴某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其名下,现借名人马某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马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依据合同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江苏省高院的规定: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戴某于生效后一个月内配合马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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