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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说:协议离婚后对方不配合房产过户怎么解决?

>>>>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陈女士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陈女生名下的无锡某地房屋归李先生所有,但过后双方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仍登记在陈女士名下的。后来,李先生一直联系不上陈女士,李先生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归李先生所有。 

>>>> 律师分析

       在生活中,通常有很多以上案例中的情形,签订离婚协议后,另一方却不积极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的内容。这种情况当事人遇到后不知所措,特别是房屋这种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如果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话,在未起诉情况下就无法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房产进行确权。法院判决后,一方仍然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过后即可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屋产权过户。

>>>>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李先生与陈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李先生要求陈女士按离婚协议履行,应予支持。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确定涉案房屋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可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陈女士配合自己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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