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将房屋赠予给子女的约定有效吗?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全面权衡利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形成的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因此,离婚后一方以赠与房产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条款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在民政部门登记协议离婚时达成的房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通常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房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反悔,请求要求变更或者撤销房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虽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特点在于撤销权的任意性,即不需要任何理由,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撤销。而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条款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视为一个整体,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房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系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赠与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另外,对于子女是否对此种赠与有独立诉权的问题,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第三方受益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受赠的子女非离婚协议当事人,一般不具有给付请求权;但若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可以直接请求协议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子女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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