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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未过户前能否反悔?

     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各自安好则是对双方伤害最小的选择。在离婚的时候,都需要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对家庭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安排。许多夫妻在离婚时,为了保证孩子将来的生活或者为了快速离婚,一般都会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赠给孩子。但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往往想要反悔,拖延履行或想撤销离婚协议中。这种情况下,子女或者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如何寻求法律的救济?

     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给子女的协议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仅限制夫妻双方。协议受益人不能直接以协议提起诉讼,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只能依靠协议签订的父母行使。江苏高院下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也认为,受赠人非离婚协议一方,仅为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起诉主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约定的,可以另一方为被告、子女为第三人提起诉讼。《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对于离婚双方与子女来说,房产归子女所有的约定属于对子女的赠与。离婚后,赠与人是否有权在将房产变更登记为子女之前撤销赠与?关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法院一般持否定态度。

     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或当事人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是双方就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达成的一个“框架性”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会受到影响。赠与合同为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而成立的合同。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最重要的离婚条款相互制约,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安排,其本质不是无偿免费的。在婚姻关系解除和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反悔财产分割部分,将助长先离婚后恶意反悔,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未经共有人另一方同意,无权单方面撤销赠与。

     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对象是具体的,即其子女;而且,房产的处置不能与离婚协议分开,财产分割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需要与离婚协议一起生效,而不是单独生效,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条款仍然是合同的一部分。

     但是,在实践中,这样的协议履行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父母如果在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归子女前负有债务,则房屋赠与有可能被父母债权人基于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行使而撤销,不能产生赠与的效果。再比如,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如果未及时将房屋过户给子女,则原产权人父母可能随时对房屋自由处分,如出售、抵押等,而他人也可能对房屋申请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置,从而给子女带来诸多麻烦及不利之处。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还是应当委托专业的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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