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饰装修合同是否应该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

业主和装修公司如果在装修合同中约定由公司所在地法院来处理争议,那么该约定管辖是否有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3号裁定书中,对张某某与曾某某装饰装修合同一案的再审,最高院在裁定书中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来看,最高院的意见是装饰装修合同应该适用专属管辖。但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些简易的装饰装修合同,甚至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也不是有正规资质的装修公司,此类案件更像是承揽合同,其管辖小编还是认为应按照一般的合同管辖原则来区分。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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