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贷款办不下来能不能要求返还首付款?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购房人未获得贷款的情况十分常见。在实践中,不同情况的处理也是不同的,在处理争议时人民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所以,合同中对贷款不批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的约定是最重要的根据。

很多中介公司提供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中,针对贷款的约定非常简单。例如约“买方应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申请银行按揭,卖方配合提供相应资料。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不足,买方应一次性补足”。该种条款容易产生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人主张将“补足购房款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为了重复使用和提前拟定的,并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中加重对方责任的属于无效条款。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补足购房款条款”字体应当被加粗,以提醒购房人。购房人对此也应当对此有正确了解。商品房交易中,购房款数额相对较大,很多购房人都是选择贷款方式支付部分购房款,而且此贷款部分购房款的占比多则占到60-70%。如果购房人的贷款申请没有被批准,短时间之内要求购房人支付如此大额的购房款,明显将严重加重购房人的责任,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该“补足购房款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但是根据(2017)最高法民申3886号案件,该条款并未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所以,主张格式条款无效的诉讼风险较大,如果当事人遇到此类争议还是应当与对方积极协商,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减少。

当然,贷款办不下来原因不一定全在买受方,如果能够证明贷款办不下来的原因不在购房人这边,那么也可以主张退还首付款。

有些购房者缺乏生活经验和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后才发现这种问题,这个时候已经悔之晚矣。买房是人生大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多看多问,如有必要可委托律师陪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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