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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恶意转让房产,债务人该怎么办?

近些年,经常有债务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比如以低价转让其房产或者其他财产。从法律角度上来看,主观上债务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心理状态。客观上债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其赔偿能力的减弱。对这几种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及最高任何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加以规制。

那么在遇到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关键在于债权人应当如何取证证明债务人转移财产、合法债权受到损害。例如遇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应当注意收集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方式转移房产等财产的证据,一般是向政府机关调取备案合同以及一些产权证明资料,掌握合同签订的时间和价款金额、价款等。

债权人的行使撤销权的这类案件,案件的争议主要是对债务人有偿的低价处分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的判定。在无偿转让赠与等行为场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不要求债务人具有主观恶意,具体来说也不需要债权人对此进行举证;而低价转让这样的情况,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债务人有恶意为成立要件。针对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有权进行抗辩,当然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其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则不能推定债务人具有恶意。在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原则上不能推定债务人具有恶意,此时就会存在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恶意的问题。当然在这里还是主要如何判定低价,因为毕竟在善意取得的条件中,其中一个关键的条件是合理对价。所以,如何判定还是要结合具体的案件。

低价转让房产亦可能违反《民法典》第154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权利救济路径,无论当事人选择何种权利,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外,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如遇到债务人发生前述情况故意拖延履行债务或规避债务应当尽早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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