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遇到“跳单”该怎么处理?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简单说“跳单”就是绕过中介,通过其他中介或直接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具体是指在中介人提供了中介服务后,买方或者卖方利用从中获取的相对人信息,绕过中介后与相对人完成交易的行为。“跳单”现象在居间服务过程中时有发生,主要是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尤为突出,这也是中介服务行业的特性所决定的。

买家在委托中介寻找房源时,中介一般都会和买家签订看房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者佣金支付承诺书等居间服务合同性质的协议。这样的协议中一般会有这样的条款约定:如果买家私自或者通过其他中介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则买家应当向中介支付XXX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该规定明确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居间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条文作为民法典的新增规定,明确禁止“跳单”行为,认可中介合同中“跳单”违约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使居间合同中没有约定“跳单”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或媒介服务后绕过中介人达成交易的,中介人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但是在适用这一条文是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中介人是否提供了中介服务。其次,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的信息或媒介服务。在实践中,委托人为了增加更多的交易机会,委托人通常会委托很多中介公司。因此,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了服务后,委托人是否利用该服务签订合同,是判定是否构成“跳单”的关键。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提供服务的时间先后进行判断。最后,委托人有无绕开了中介人直接进行交易。

中介人在带客户看房等服务时应当保留相应的证据。因为在判定客户的行为是否“跳单”行为时,原中介人是否积极提供了相应的中介服务是法院定案的依据。中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签订独家委托销售或购房协议,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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