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的遗嘱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算合法有效?

       遗嘱是自然人处理其合法财产以及其死亡后相应事宜的文件,对立遗嘱人具有极其重要的含义。法律上从严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利于保障立遗嘱人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遗嘱的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律明确了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手写,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或两个见证人在场等各种规定。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对打印遗嘱是没有相关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是有一定争议的。《民法典》施行后,打印遗嘱就有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设立遗嘱的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要签名和备注时间。

       虽然《民法典》明确了打印遗嘱的法律地位,可是其与自书遗嘱依然有所不同,不只同代书遗嘱一样,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还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打印遗嘱只要有立遗嘱人签字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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