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应如何选定遗产管理人
随着物质财富的迅速累积,财产类别的多样性,传统的货币现金、房产车辆资产、虚拟财产不断创新发展,现在仅依靠《继承法》中对遗产执行人的规定已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针对以上问题,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分配的一种制度,目的是在保证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同时保护其他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将更有利于保证遗产的独立性,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在平等保护各方正当权益的同时,更有利于遗产的妥善处理。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简而言之,遗产管理人可依次由下列个人或组织担任: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的人——所有继承人——民政部门或村委会。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遗产管理人主要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六项职责。
为使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推行,我们认为有必要尽快对这一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现阶段,当事人可以选择专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作为遗产管理人,这样不仅有利于继承纠纷的专业化解决,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律师在日常法律服务中处理的继承诉讼案件的经验,可以更好的妥善处理遗产管理及分配的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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